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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备案须知

发布日期:2013-01-17 14:17:46 浏览次数:

 

[1]公司章程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意事项:

章程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不再填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表》;

 

[2]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4、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董事、监事、经理的发生变动的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自然人股东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5、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意事项:

董事、监事、经理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不再填写《公司备案申请表》。

 

[3]  公司清算组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申请清算组备案登记应当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的10日内;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自然人股东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自然人股东签字,人股东加盖公章),清算组由全体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指派的代表组成。

4、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公司设立分公司情况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 、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6、其他材料。

撤销分公司的提交分公司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名称的,提交分公司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分公司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意事项:

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注销/变更)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非公司企业备案登记须知

 

[1]  非公司企业法人章程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备案申请表》(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法人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备案申请表》(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

4、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与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的转让协议(同一主管部门内部上下级之间的划转可不提交);

5、企业法人《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                          

6、企业法人章程(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7、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变更涉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相关变更登记;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企业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公司的,企业应按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改制为公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