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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备案须知

发布日期:2013-01-17 14:16:35 浏览次数:


一、备案流程 
1、网站主办者联系我司信息安全部或商务部索取《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根据表格说明或《网站备案信息填写规范》提示规范填写表格。 

2、网站主办者携带相关证件(详见网站备案所需材料)及《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到信息安全部进行备案资料的提交。 

3、备案管理人员受理网站主办者提交信息后,对主体信息、联系方式等备案信息进行初步核验,初步核验完成后,备案信息不准确的将退回网站主办者修改,在按照要求修改完毕后重新提交备案信息;备案信息准确的,工作人员将进行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核验需要填写真实性核验单,签字盖章、照相) 

4、核验无误后,工作人员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递交网站主办者所在地管局,并由当地管局审批颁发备案编号。 

三、网站备案信息填写规范 
(一)主办单位名称:形式上应完整填写网站主办者全称,如个人应填写个人姓名,企业应填写工商营业执照上载明的名称。 

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以域名或数字等符号或以网站名称信息代替网站主办者信息。 

(二)主办单位性质 :应与主办单位名称等信息对应一致,如主办单位名称为某某公司,则主办单位性质应为企业。 

(三)主办单位有效证件号码:应符合相应的格式要求,且与主办单位性质等信息(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个人等)对应一致。如主办单位性质为企业,则应按照要求填写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 

(四)投资者或上级主管单位:应与网站主办者性质等信息一致,如主办单位性质为政府机关,则其上级主管单位不能为个人。 

(五)网站名称:应与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的取得情况对应一致,无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监、文化、广电等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的网站,不得以相关领域关键词命名。如未经新闻管理部门前置审核同意的,不得以“新闻网”命名;未取得电子公告专项审批的,不得以“论坛”命名。 

应与其主办单位性质等信息对应一致。如主办单位性质为个人的网站,不得以“某某有限公司”等与其主命名;主办单位性质为非政府机构或非政府授权机构的网站,不得以“某某市人民政府”、“某某监察”等公共事务关键字命名;主办单位性质为非国家级单位的网站,不得以“ ”等字头命名。 

(六)网站负责人姓名:应填写真实姓名全称,不得填报“王先生”、“李小姐”、“个人”或者加带数字或字母的姓名等明显不真实的姓名。 

   (七)主办单位通信地址:应内容真实准确,格式标准完整。例如,农村单位应详细填写到村,城镇单位应填写到街道门牌号或信箱号。 

(八)网站首页网址和网站域名列表:应内容真实准确、格式标准完整;域名列表中应包含首页网址使用的域名,如首页网址为www.123.com时,则域名列表中应含有“123.com”这一域名。 

(九)IP地址列表:应内容真实准确、格式标准完整,不得出现“0.0.0.0”、“192.168.1.X”等明显不真实的IP地址。 

(十)办公电话:号码应格式标准、内容真实准确,不得出现“010-00000000”等明显不真实的联系方式。 

<span arial;="" line-height:="" 24px;"="">为加强互联网行业管理、净化网络环境,国家工信部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互联网站备案管理工作的方案》的通知,要求全国范围内所有互联网网站必须执行先备案后接入原则。工信部每天对接入互联网的所有网站进行全面扫描,对检索出的未备案网站,按照网站主办者溯源和接入地溯源的原则实施封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