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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须知

发布日期:2013-01-17 14:15:34 浏览次数:

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关于对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凡是在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互联网接入单位、信息服务单位及与国际互联网联网的单位(或个人)均应当在网络正式联通后的三十日内,到深圳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登记备案,履行以下法定义务:
  一、联网接入服务和信息服务经营者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应当服从公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对上网用户违反规定的行为负有监督、举报和停止为其服务的责任。
  二、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经国家审批的国际出入口信道,并获得国家通信管理部门审批的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禁止无证经营,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三、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
  (一)制作或者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程序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
  (三)制作、传播、查阅和复制下列信息内容: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歪曲事实,散步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四)未经国家新闻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互联网登载新闻业务;
  (五)未经国家通信管理审批或专项备案,不得提供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含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六)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网络正式开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省级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四、互联网接入服务和信息服务经营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的范围内提供服务;
  (二)做好上网实名登记,记录用户有关上网信息,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依法查询时主动予以提供;
  (三)落实以下网络信息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1、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制度;
  2、信息监控、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
  3、病毒检测和网络安全漏洞检测制度;
  4、违法案件报告和协助查处制度;
  5、帐号使用登记和操作权限管理制度;
  6、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7、安全管理人员岗位工作职责;
  8、专职人员信息审核制度;
  9、其他与安全保护相关的管理制度。
  五、互联网接入服务和信息服务经营者必须建立和健全以下信息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1、具备保存60天以上系统网络运行日志和用户使用日志记录功能,内容包括IP地址和分配使用情况,交互式信息发布者、主页维护者、邮箱使用者和拨号用户上网的起止时间和对应IP地址,交互式栏目的信息等;
  2、具有安全审计或预警功能;
  3、开设邮件服务的,具有垃圾邮件清理功能;
  4、开设交互式信息栏目的,具有身份登记和识别确认功能;
  5、计算机病毒防护功能;
  6、其他保护信息和系统网络安全的技术措施。
  六、互联网接入服务和信息服务经营者,应当主动接受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检查,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技术防范工作。
  七、互联网接入单位、信息服务单位及与国际互联网联网的单位的联网方式、提供网络服务内容变更或者终止联网时,应当在五日内到深圳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变更登记。